敦化市民XX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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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67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民XX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民XX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67号原告:敦化市民XX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工农社区康惠路。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孙某,男,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蔺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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