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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民XX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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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67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民XX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民XX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67号原告:敦化市民XX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工农社区康惠路。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孙某,男,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蔺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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