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03号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彪;张晓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35号。法定代表人:田万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彪,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张晓英,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彪、张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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