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小华、刘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6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664号
  • 案件名称

    邓小华、刘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邓小华;刘强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664号原告:邓小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刘强华,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原告邓小华诉被告刘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付清款项,故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邓小华负担。审判员  黄武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