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华、刘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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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664号案件名称
邓小华、刘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邓小华;刘强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664号原告:邓小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刘强华,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原告邓小华诉被告刘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付清款项,故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邓小华负担。审判员 黄武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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