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凡、粟立阳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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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994号案件名称
杨子凡、粟立阳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子凡;粟立阳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杨子凡,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执行代理人:易湘,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粟立阳,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子凡与被执行人粟立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粟立阳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子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粟立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杨子凡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粟立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粟立阳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粟立阳名下粤X×××××雪佛兰牌车辆一台,但不知车辆去向,无法进行处置,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粟立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粟立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子凡,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粟立阳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2684.5元,尚有32684.5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粟立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子凡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子凡发现被执行人粟立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其审 判 员 李文玲审 判 员 唐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家培书 记 员 唐婷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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