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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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69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69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虎,系公司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保全人:潘存新,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潘存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延权,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45-1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潘存新、潘存强、李延权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潘存新、潘存强、李延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8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潘存新在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潘存新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1173账户(实际冻结370.60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潘存新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尾号4001账户(实际冻结501.18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兰州湾支行尾号6683账户(实际冻结1,807.02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潘存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潘存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960账户(实际冻结178.62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潘存强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兰州湾支行尾号5063账户(实际冻结40.75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4011账户(实际冻结501.18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李延权在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李延权在中国民生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尾号4353账户(实际冻结1.05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李延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5061账户(实际冻结32.35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李延权在平安银行大连星海支行尾号8419账户(实际冻结2.73元)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李延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8825账户(实际冻结0.81元)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李延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5282账户(实际冻结7.14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d9c6账户(实际冻结0.57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58fd账户(实际冻结0.94元)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梦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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