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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包晓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6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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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6038号
  • 案件名称

    任志强、包晓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任志强;包晓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6038号被执行人:任志强,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包晓艳,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执行本院与任志强、包晓艳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刑初9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案款转移,故本案须待部门协调后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6执6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刚审判员  权普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婉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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