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峻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4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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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481号之二案件名称
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峻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峻;李新铭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4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法定代表人:未孝兰。委托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刘峻,男,197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李新铭,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峻、李新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扬仲裁字第0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邗江区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296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30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9月13日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等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李新铭名下苏K×××××、苏K×××××号汽车二辆,发现被执行人刘峻名下沪G×××××、沪B×××××号汽车二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无登记信息。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社区反映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不清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发布。6、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予以认可,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执行到位款项。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峰审判员 田鲁敏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帅小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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