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王魏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6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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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6279号案件名称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王魏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王魏玉;肖桂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6279号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山海天泰5楼508室。法定代表人:胡淑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魏玉,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肖桂明,女,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魏玉、肖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钟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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