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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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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264号
  • 案件名称

    沙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沙丽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264号被执行人:沙丽华,女,原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保险代理员,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沙丽华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辽02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执行罚金四万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沙丽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6月4日、7月21日、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沙丽华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6月4日、7月21日、8月24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沙丽华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沙丽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宝成审 判 员 蒋希宏审 判 员 张如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天鸣书 记 员 关晓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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