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53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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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53482号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郝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53482号原告:郝某,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码:×××。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甄艺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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