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根兴、刘世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苏0707执1477号

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连云港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生效的盛根兴;刘世叶;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477号
  • 案件名称

    盛根兴、刘世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盛根兴;刘世叶;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707执1477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修涛、盛根兴、刘世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7民初546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7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尚修涛、盛根兴、刘世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