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707执1477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修涛、盛根兴、刘世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7民初546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7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尚修涛、盛根兴、刘世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