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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保县银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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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67号
  • 案件名称

    广西德保县银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德保县银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德保县银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法定代表人:农修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上诉人广西德保县银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5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西德保县银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虽写有签订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但实际签订地并非上海市徐汇区,该合同实际上系被上诉人的业务员携带至上诉人住所地的办公室签订,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根据其与上诉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起诉讼,前述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应由合同签订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并未免除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当属有效。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杨仁感法官助理 杨 璞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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