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昊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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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594号案件名称
烟台昊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烟台昊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湖南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594号申请人:烟台昊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潘家。法定代表人:潘庭串。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路南庄市场B座016-017。法定代表人:谭瑞。申请人烟台昊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344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烟台昊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0221430105000402000506。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昊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344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案保全申请费2737元,由烟台昊越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茜匀书 记 员 邓 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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