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凤、罗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3执2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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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3执2296号案件名称
李秀凤、罗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秀凤;罗蒙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3执2296号申请人:李秀凤,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罗蒙,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1110023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秀凤与被执行人罗蒙离婚纠纷(2021)皖1323执2296号一案中,申请人李秀凤与被执行人罗蒙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飞审 判 员 崔 君审 判 员 王成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 慧书 记 员 石 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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