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戴玉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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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92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戴玉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戴玉琴;姜学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中路67号。负责人:钱俊,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玉琴,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学美,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玉琴、姜学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锦华审 判 员 瞿廷英审 判 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严 蒙书 记 员 夏桂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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