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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璟居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助企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9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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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908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璟居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助企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璟居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助企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9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璟居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丁建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可意,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助企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邹章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兵。上诉人上海璟居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助企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企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2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璟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助企隆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其与助企隆公司就原合同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并共同盖章确认,虽然原合同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妨碍双方早已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二、助企隆公司提供的新版合同本身存在多处矛盾,合同中约定违约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条款未经过双方协商,是助企隆公司的单方修改所致,该条款本身也不具有合理性;三、即使助企隆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有效,结合该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合同缔结的目的、合同履行的程度以及解除合同的过错方等因素,其作为守约方反而要承担全部保证金的返还义务,也与公平原则相背离。助企隆公司答辩称:对璟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原合同版本有问题,双方都同意修改合同,最后双方修改完的版本璟居公司的销售发给其确认,再双方盖章,该行为表示璟居公司认可合同所有内容,包含违约条款内容。现璟居公司将原合同版本作为证据提交违反合同契约精神。其与璟居公司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其按照合同要求提前15天书面通知璟居公司,璟居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全部保证金。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助企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璟居公司退还助企隆公司房屋租赁押金62,100元;2.判令璟居公司支付滞纳金(以62,1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自其退房后的15个日历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鉴于本案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上海璟居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海助企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62,100元;二、上海璟居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助企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以62,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璟居公司和助企隆公司在一审中均确认签约当天,先由助企隆公司在璟居公司提供的协议书上现场盖章,之后再由璟居公司审核盖章后把涉案协议书邮寄给助企隆公司。现璟居公司称双方对合同中10.2.2条款未达成合意,系助企隆公司单方修改违约责任条款,与双方签约过程不符,璟居公司认为原合同版本双方已达成合意并共同盖章确认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合同10.2.2条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排除了合同中其他违约责任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一审据此判决璟居公司应返还助企隆公司保证金及相关滞纳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璟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上海璟居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顾继红法官助理 王顺英书 记 员 王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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