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武新有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恢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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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恢56号案件名称
陈刚、武新有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刚;武新有;王记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被执行人:武新有,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被执行人:王记武,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住天水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2021)甘05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陈刚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新有、王记武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新有、王记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新有、王记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新有、王记武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温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娜娜书 记 员 吴志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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