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佳燕、蒋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7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730号
  • 案件名称

    郭佳燕、蒋琬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郭佳燕;蒋琬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郭佳燕,女,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被执行人蒋琬,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本院在执行郭佳燕与蒋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60,000.00元,执行费800.00元。执行工作: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6日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行,本案尚余债权60,000.00元未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有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 维审判员 刘有才审判员 黄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海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