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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洋、程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2执13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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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02执13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查洋、程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查洋;程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2执1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查洋,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程兵,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查洋申请执行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皖08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9435.2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案件执行费34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微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本院已委托该车辆注册地法院予以查封,暂未能实际扣押处置。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终本约谈通知书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9435.2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江 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2执1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查洋,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程兵,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查洋申请执行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皖08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9435.2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案件执行费34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微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本院已委托该车辆注册地法院予以查封,暂未能实际扣押处置。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终本约谈通知书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9435.2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江 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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