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华昌、梁坤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桂04民申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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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民申53号案件名称
梁华昌、梁坤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梁华昌;梁坤文;黄月昌;梁鼎珍;钟福萍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4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华昌,男,200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法定代理人:梁坤文,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系梁华昌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黄月昌,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系梁华昌的母亲。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坤文,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月昌,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宏志,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鼎珍,男,193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艺山,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系梁鼎珍孙女。原审被告:钟福萍,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再审申请人梁华昌、梁坤文、黄月昌因与被申请人梁鼎珍、原审被告钟福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21)桂048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华昌、梁坤文、黄月昌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梁鼎珍自身患有高血压、高血压性心脏病、电解质紊乱、肺炎、低蛋白血症、腰骶部皮肤溃疡、腰间盘突出、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上述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一审没有将该费用剔除,而全部判由再审申请人一方承担,显失公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应予以再审。另法院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梁鼎珍的医疗用药必要性进行鉴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为再审申请人梁华昌、梁坤文、黄月昌是否应当承担被申请人梁鼎珍因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审查,梁鼎珍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入出院记录、住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受害人家属遵照医嘱购买人血白蛋白所产生的费用是结合梁鼎珍伤情已实际支出的费用。上述医疗费用是医疗机构根据梁鼎珍的伤情及身体情况辩证使用药物所产生的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医疗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再审申请人认为梁鼎珍自身疾病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主张应扣减治疗梁鼎珍自身疾病的医疗费用,但其没有提供充足的理据予以证明。综上,梁华昌、梁坤文、黄月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华昌、梁坤文、黄月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益民审 判 员 毛美美审 判 员 任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斯婷书 记 员 周 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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