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828民初4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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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4034号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828民初4034号原告:李某1,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利学,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3。原、被告陈述有共同财产坐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威志牌出租客运轿车一辆(车牌号冀H×××××)。共同债务有楼房贷款约40000.00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债权、存款及股票等有价证券,双方均无个人财产。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自愿离婚,依法准予。二、共同财产坐落于围××镇区桥东北街盛源小区××单元××室、威志牌出租客运轿车一辆(车牌号冀H×××××),均归长女李雨涵所有,由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协助李某3办理过户手续。三、共同债务楼房贷款,由原、被告各自偿还一半。别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娄艳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金宝书 记 员 孙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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