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旺、李佳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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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965号案件名称
董明旺、李佳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董明旺;李佳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明旺(又名董超楠),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恒,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董明旺因与被上诉人李佳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明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明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明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上诉人董明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汤孙宁审 判 员 汪佩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仝 斌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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