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宏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0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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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7071号之一案件名称
源宏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源宏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7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源宏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26号铭海中心4号楼3、7-1001-08。法定代表人:郑现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法定代表人:候纯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源宏运(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津0116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四辆,查封期限均于2023年8月29日届满,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权普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婉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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