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月明、李旺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2执17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822执1750号案件名称
桂月明、李旺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桂月明;李旺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2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桂月明,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被执行人:李旺建,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桂月明申请执行李旺建餐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皖182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061.5元及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44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线下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无法联系,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查询回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82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阳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张青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4879号 下一篇 邹建武、曾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