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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等服务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70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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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701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等服务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杨益飞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70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被执行人: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国英。被执行人:杨国英,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执行人:杨益飞,女,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原告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杨益飞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3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行费和服务费共计4,448,436.75元,该款由被告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杨益飞共同向原告支付,三被告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420,000元,余款248,436.75元于2022年2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杨益飞于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3月23日的违约金96,086.23元,并根据三被告实际归还通行费和服务费情况向原告支付以尚欠通行费和服务费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三、若被告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杨益飞就上述还款义务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清的,原告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78.09元,由被告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杨益飞于2021年4月15前直接支付给法院。因义务人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杨益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0,684.3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杨益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三被执行人名下共有13个银行账户,本院已于2021年6月16日冻结了上述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6月15日,并已扣划到款项合计人民币14,834.63元。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杨益飞名下有一套位于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环城东路碧桂园城市花园棕榈岛十四街XXX号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8月5日对上述房产办理了预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8月4日。还查询到三被执行人名下共有58辆车辆,但目前均去向不明。三、向被执行人杨国英、杨益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杨国英、杨益飞名下的车辆均去向不明,本案中无法处置。处置杨益飞名下的房产尚需时日。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沪0112民初13289号民事调解书除已执行到款项人民币14,834.63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袁 洁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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