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与刘贤卫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63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633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与刘贤卫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刘贤卫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63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55140。法定代表人:唐学文。委托代理人:郑锦嵩,该医院职员。    被执行人:刘贤卫,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刘贤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3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贤卫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318.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6日、6月17日、7月5日、9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贤卫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船舶、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贤卫名下有可执行财产。此外,本院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到院了解了该情况,做了笔录。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刘贤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未执行的金额为12372.41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蒋  曼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粤缘-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