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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运珍、吴冬菊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3执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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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794号
  • 案件名称

    唐运珍、吴冬菊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凤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唐运珍;吴冬菊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唐运珍,女,193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吴冬菊,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申请执行人唐运珍与被执行人吴冬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唐运珍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312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给吴冬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做吴冬菊及承租人主动腾房的思想工作。2021年8月1日,涉案房屋承租人主动腾空房屋,因疫情影响,本院才于8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查看,并按照(2011)凤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划分了双方当事人的界限,但是吴冬菊拒不到场,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后,唐运珍就上述两份判决确定的内容再次向本院申请事项如下:1、要求划清双方当事人房屋的四至界限;2、要求被执行人留足公共通道,并不得将公共通道进行出租、堆放杂物等;3、要求被执行人腾房,恢复被其侵权出租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并赔偿损失;4、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继承析产案件受理费163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唐运珍提出的第1项请求,本院在2021年8月23日查看现场时已按(2011)凤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界线进行了划分,其他四至界限不属于本院的执行内容;对于第2、3项请求,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诉讼;对于第4项请求,应向审判业务庭申请办理退费手续。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运珍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青山审 判 员 陈代良审 判 员 龙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隆 重书 记 员 肖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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