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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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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53号
  • 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53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明,系公司资产清收部科员    被保全人:杜海峰,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虎,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刘光华,男,汉族,1958年5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杜海峰、张虎、刘光华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8494.81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09)玛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杜海峰、张虎、刘光华在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8,494.81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中信银行乌鲁木齐西北路支行尾号5532账户(实际冻结10.33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苏州路支行尾号9876账户(实际冻结245.73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乌鲁木齐分行银行卡中心尾号8709账户(实际冻结0.09元)、工行新疆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尾号1889账户(实际冻结0.24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市解放路支行尾号1885账户(实际冻结77.26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中华路营业所尾号9187账户(实际冻结108.1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720账户(实际冻结174.72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营业部尾号9250账户(实际冻结1.16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乌鲁木齐银行通达支行尾号7267账户(实际冻结0.33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乌鲁木齐苏州路支行尾号7079账户(实际冻结0.56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0891账户(实际冻结30.51元)、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西虹东路支行尾号7718账户(实际冻结279.76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9792账户(实际冻结2.00元)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杜海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a3d6账户(实际冻结5.75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6c8b账户(实际冻结0.67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7c1c账户(实际冻结779.65元)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张虎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6613账户(实际冻结115.29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张虎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1277账户(实际冻结70.80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张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c8a账户(实际冻结6.68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80c账户(实际冻结10,100.19元)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冻结被保全人刘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六、冻结被保全人刘光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9198账户(实际冻结17.33元)银行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七、冻结被保全人刘光华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3400账户(实际冻结1.58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f715账户(实际冻结2.42元)存款18,494.8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梦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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