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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丽、贾正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恢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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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恢34号
  • 案件名称

    孔丽、贾正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孔丽;贾正兵;詹莲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孔丽,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贾正兵,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詹莲珍,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32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孔丽申请执行贾正兵、詹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孔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孔丽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323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镇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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