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景某某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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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373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景某某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景某某;冯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237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原告:景某某,女,汉族。赵某某、景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原告:赵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系赵某某母亲),女,汉族。冯某某、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冯某某公公),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142702196801194257,汉族,住永济市张营镇东吕村第三组。被告:景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峥峰,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景某某、冯某某、赵某某与被告景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景某某、冯某某、赵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景某某、冯某某、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景某某起诉。审判员 吴运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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