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伟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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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69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伟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伟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69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申伟奇,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伟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 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亚玲书 记 员 雷鸣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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