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成、院晓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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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812号案件名称
马路成、院晓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路成;院晓青;高家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路成,男,,汉族,住灌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院晓青,女,汉族,住灌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家成,男,,汉族,住灌云县。上诉人马路成、院晓青与被上诉人高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马路成、院晓青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马路成、院晓青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路成、院晓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新海审 判 员 周 旭审 判 员 何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殷 然书 记 员 杨翔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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