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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青、李学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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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791号
  • 案件名称

    周长青、李学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周长青;李学平;唐永琴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周长青,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李学平,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被执行人:唐永琴,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青与被执行人李学平、唐永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0099.85元,未执行到位80099.85元。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学平、唐永琴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将被执行人李学平、唐永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协助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学平、唐永琴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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