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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新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民终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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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民终998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新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新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新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新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74B69。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新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167X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号临10号10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36709W。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娅,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新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新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0)浙1102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新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新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新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新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由上诉人浙江新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新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海亮 审判员陈俊明 审判员苏伟清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季陈磊 代书记员李倩 代书记员饶文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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