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48号案件名称
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芳;彭兰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6HAPOT。法定代表人:向敦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涛,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舒芳,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彭兰付,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芳、彭兰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224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舒芳、彭兰付返还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28320.55元(该利息算至2020年5月28日,后续利息按约定利率另行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舒芳、彭兰付提供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8月1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9月2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舒芳网络资金5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9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224民初2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奉志辉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邓 氚书 记 员 韩明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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