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见英、文亦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恢5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恢525号案件名称
刘见英、文亦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见英;文亦武;杨小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恢525号申请执行人:刘见英,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文亦武,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杨小义,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见英与被执行人文亦武、杨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见英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恢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欧富强书记员 谭 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897号 下一篇 蛟河市老爷岭林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森林经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2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