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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腾达来、斯庆巴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4执6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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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执6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阿拉腾达来、斯庆巴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阿拉腾达来;斯庆巴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4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拉腾达来,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斯庆巴雅,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受理执行的阿拉腾达来申请执行斯庆巴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依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3722元。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阿拉腾达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债权、股权等)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斯庆巴雅名下有车牌号为蒙K×××××的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6月22日予以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现尚未执行3037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 日 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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