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华朋酒业有限公司、郑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22民初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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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22民初3192号案件名称
桐庐华朋酒业有限公司、郑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桐庐华朋酒业有限公司;郑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22民初3192号 原告:桐庐华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男,汉族,系原告员工。 被告:郑建,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其他,住桐庐县。 桐庐华朋酒业有限公司诉郑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桐庐华朋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参加庭审,被告郑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桐庐华朋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7500元及利息16483.8元,合计10398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购买香烟,但未付清货款。2020年12月8日,被告郑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烟款87500元,并承诺支付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按1%月利率计算的利息16483.8元。后经原告催讨,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款项明确,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逾期,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质证、举证等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桐庐华朋酒业有限公司货款87500元,并支付利息16483.8元,合计1039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郑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周昊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戴莉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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