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宏与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6执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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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702号案件名称
滕宏与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滕宏;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6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滕宏,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九嶷中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陈先茂,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滕宏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欧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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