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睿、酒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6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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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6319号案件名称
张睿、酒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睿;酒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6319号原告:张睿,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酒虹,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张睿与被告酒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睿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睿负担。审 判 员 阎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郝学明书 记 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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