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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睿、酒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6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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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6319号
  • 案件名称

    张睿、酒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睿;酒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6319号原告:张睿,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酒虹,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张睿与被告酒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睿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睿负担。审 判 员 阎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郝学明书 记 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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