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凤飞、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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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3175号案件名称
卢凤飞、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卢凤飞;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3175号原告卢凤飞,男,1983年5月7日生,布依族,住六枝特区。被告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59号B栋8层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70595557K。法定代表人:杨定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卢凤飞与被告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卢凤飞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凤飞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凤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凤飞负担。审 判 员 周定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梅书 记 员 徐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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