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文梅、张德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6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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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624号之一案件名称
龚文梅、张德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龚文梅;张德富;何巧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文梅,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平,扬州市江都区东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德富,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何巧妹,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龚文梅与被执行人张德富、何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文梅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德富、何巧妹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115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56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9月9日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裁定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无登记信息。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张德富、何巧妹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终本案件。6、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发布。7、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执行到位款项。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赵 峰审判员 田鲁敏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国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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