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敏与深圳韩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1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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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173号之一案件名称
蔡志敏与深圳韩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蔡志敏;深圳韩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173号之一原告:蔡志敏,男,1990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深圳韩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国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敏与被告深圳韩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志敏负担。审 判 员 陶伟春法官助理 余冠捷书 记 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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