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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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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61号
  • 案件名称

    宁乡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宁乡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61号原告:宁乡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乡金南社区高坝村(东城怡园10栋2-101号)。法定代表人:陶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海飞,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姜波,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原告宁乡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宁乡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送达不成功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乡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朝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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