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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超、张书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1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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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14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志超、张书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梁志超;张书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1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志超,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菊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书厅,男,1972年3月13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志超与被执行人张书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7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张书厅结欠梁志超价款7万元。该款由张书厅于2021年2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梁志超。二、如张书厅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其需承担违约金1.4万元。三、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四、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795元,由张书厅负担(该款已由梁志超垫付,张书厅于2021年2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梁志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志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79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1、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632元,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于2021年5月12日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未查得被执行人在江苏省无锡市××南省沈丘县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4、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5、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三、2021年8月6日,因被执行人张书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本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1632元,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582元,尚有84213元未执行到位。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11民初7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飞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范 俊书 记 员  邵璟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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