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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刚、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保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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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保73号
  • 案件名称

    白刚、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白刚;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保73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镇XX店,住所地:澄城县XX镇XX街。经营者:罗存柱。被执行人:白刚,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龙县。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镇XX店与被执行人白刚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525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刚的银行账户存款,该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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