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秦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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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483号案件名称
铜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秦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铜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秦豫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2483号 原告:杨秦豫,女,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告:铜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邈,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秦豫与被告铜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秦豫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秦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秦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杨秦豫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婉秋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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