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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雄军、中联龙升台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2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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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32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周雄军、中联龙升台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周雄军;中联龙升台江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3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雄军,男,汉族,1995年7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中联龙升台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0MA6EEL7924,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大道前150米。法定代表人:许云飞。关于周雄军与中联龙升台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联龙升台江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股权、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2021年4月29日,本院到台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联龙升台江实业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8日,本院到台江县革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联龙升台江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中联龙升台江实业有限公司在台江县卫生健康局有保证金5000000.00元,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将该笔保证金扣留、提取。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联龙升台江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周雄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630执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常飞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莉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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