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集生、王小林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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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084号案件名称
廖集生、王小林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廖集生;王小林;谭康喜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084号原告:廖集生,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王小林,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谭康喜,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集生与被告王小林、谭康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集生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集生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集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廖集生负担。审 判 长 彭 晗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潘端中书 记 员 李香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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