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海亮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281执16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609号案件名称
温海亮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温海亮;王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温海亮,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王**,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温海亮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四、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五、本院依法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六、本院依法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执行标的130000元及利息,已执0元,尚未执行13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281执16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金钟、福建省大上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4民初5112号 下一篇 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依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97号